民法知识点
D3民法必备金句:
宣告死亡
(一)条件
1.下落不明“4、2、0”:原则4年,意外事故2年,意外事故+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则不需要时间经过。
2.依申请:申请人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身份利害关系人,即: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“好媳妇”、“好女婿”;其他近亲属、代位继承人。财产利害关系人不申请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。
3.公告1年,意外事故+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则为3个月。
4.判决宣告:原则上,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时间;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宣告的,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死亡时间。
(二)法律后果:婚姻关系终止,财产继承开始。
(三)“亡者归来”——宣告死亡的撤销
1.依申请:利害关系人,包括本人。
2.财产返还
(1)谁要还?依照继承关系取得财产的人。
(2)还什么?原物在,还原物;原物不在,适当补偿。
3.婚姻关系原则上自动恢复,例外情况有二:①配偶再婚;②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申明不愿意恢复。
【练一练】题目(多选)
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,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,其后乙未再婚,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。2016年3月,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,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。2016年10月,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,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;同年12月,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。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?
A.甲、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
B.乙有权赠与该轿车
C.丙可不返还该轿车
D.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
D3民法必备金句:
宣告死亡
(一)条件
1.下落不明“4、2、0”:原则4年,意外事故2年,意外事故+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则不需要时间经过。
2.依申请:申请人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身份利害关系人,即: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“好媳妇”、“好女婿”;其他近亲属、代位继承人。财产利害关系人不申请不能保护其相应合法权益的除外。
3.公告1年,意外事故+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则为3个月。
4.判决宣告:原则上,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时间;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宣告的,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为死亡时间。
(二)法律后果:婚姻关系终止,财产继承开始。
(三)“亡者归来”——宣告死亡的撤销
1.依申请:利害关系人,包括本人。
2.财产返还
(1)谁要还?依照继承关系取得财产的人。
(2)还什么?原物在,还原物;原物不在,适当补偿。
3.婚姻关系原则上自动恢复,例外情况有二:①配偶再婚;②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申明不愿意恢复。
【练一练】题目(多选)
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,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,其后乙未再婚,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。2016年3月,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,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。2016年10月,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,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;同年12月,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。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?
A.甲、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
B.乙有权赠与该轿车
C.丙可不返还该轿车
D.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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