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不作为犯分为两种,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。真正不作为犯:就是刑法明文规定了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,如丢失枪支不报罪,遗弃罪,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,拒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。立法者在条文里面明确规定了一个作为义务但是你不履行。不真正不作为犯,既可以由作为构成,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。当由不作为构成的时候,此时把它称为不真正不作为犯,如故意杀人罪,可以由作为构成,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。要有通常致命的危险。

所有的持有型犯罪都是作为犯罪。

作为和不作为是客观面的划分,故意和过失是主观面的划分。不能理解为故意犯罪就是作为,过失犯罪就是不作为。

2.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:应为,能为而不为。

作为义务:对危险源有监管义务:危险物,他人的危险行为,自己的先行行为;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。

3.帮助犯(中立的帮助行为):卖羊角锤案。1.主观上是否明知行为人在犯罪。2.客观人对行为人的犯罪起到实质并且紧迫的促进作用。

4.帮助犯,正犯的责任年龄问题(满16周岁):被公安机关管教过的,认为不构成间接正犯。没有支配力。只构成教唆犯。

正犯的责任能力问题(无责任能力的传统理论是一定构成间接正犯): 不要求具备责任能力,只要有能力构成法益侵害。

教唆犯与正犯:

5.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:中途参与和中途退出。承继的共同犯罪。

事前共谋,临时迟到——共犯,不是承继的共犯。(对前面的重伤要不要负责的问题)

中途参与

事后参与,事后帮:帮助对象是犯罪人,构成窝藏、包庇罪;帮助对象是赃物,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;帮助对象是证据,构成帮助毁灭、伪造证据罪。

中途退出

物理性贡献和心理性贡献,消除。

共同正犯:预备阶段,消除物理性和心理性,实行阶段,要有效阻止。

第八节 片面的共同犯罪(单方面)

1.片面的帮助犯(预备阶段):片面帮助否定说(无罪),片面帮助肯定说。

2.片面的实行犯:否定说片面的帮助犯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择一重。肯定说是片面的实行犯。

第九节 共同犯罪的结合问题

1.身份犯与共同犯罪。



投保人     实行犯        保险诈骗罪       帮助犯      经理

帮助犯       职务侵占罪       实行犯


成立强奸罪致人重伤这一结果加重犯,要求是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导致重伤。

成立转化型抢劫罪,要求犯盗窃罪、诈骗罪、抢夺罪,为窝藏赃物、抗拒抓捕、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。

坦白:被动归案,如实供述。如实供述是事实判断,不要求法律评价(辩解)。

立功: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,节约司法资源。

受贿罪与行贿罪是对向犯。

结合犯:回归原生态是两个行为,两罪并罚。法律规定:拐卖罪+强奸罪=拐卖罪加重罚,绑架罪+杀人罪=绑架罪加重处罚,绑架罪+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=绑架罪加重处罚,拐卖妇女、儿童罪+非法拘禁-强迫卖淫=拐卖妇女、儿童罪加重处罚。

结果加重犯:回归原生态是想象竞合犯,择一重罪论处,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,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,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,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,拐卖罪致人重伤死亡,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。

情节加重犯,入户抢劫加重犯,持枪抢劫加重犯,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加重犯。


累犯

一般累犯

1.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。

2.前后罪的刑数都是有期徒刑或以上。

3.前后罪的时间,执行完毕或赫免后5年内再犯。

4.前罪的年龄都要满18周岁。

特殊累犯

1.故意犯罪且 ,国恐黑

2.不要求刑数

3.不要求年数

4.满18周岁。

一般自首: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。时间:犯罪成立后到被动归案前。投案的方式: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。仅因形迹可疑盘查的算自动投案。投案的对象:一般司法机关,也可以非司法机关比如单位或单位领导、村委会、居委会。投案彻底性问题。如实供述,只要供事实,法律评价不要求。供述主要犯罪事实。影响定罪量刑的不算如实供述,如身份职业。

特别自首:准自首。因A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,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B罪行。

自首的特殊问题:数罪自首。

单位犯罪自首:单位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,如单位集体决定自首,然后派代表去自首。

单位没有自首,单位的主管人员(领导)自首,视为单位自首。

单位没有自首,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(直接办事人)自首,只能认定为其个人自首,不能视为单位自首。

单位自首了,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坦白,视为自首。

交通肇事罪的自首:逃逸后又归案,属于自首;没有逃逸,直接主动报案、归案,如实供述,也是自首。

单位犯罪中止:

第一,单位没有犯罪中止,单位的主管人员犯罪中止,视为单位犯罪中止。

第二,

种类 投案方式 供述内容
一般自首 因A罪行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A罪行(司法机关可掌握、可未掌握)
特别自首 因A罪行被动投案
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B罪行
坦白 因A罪行被动投案
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A罪行
甲乙构成A罪的共同犯罪 一般自首 甲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乙是同案犯

立功 甲自动投案或被动归案 揭发司法机关尚 未掌握的乙的B罪行

立功

1.立功的方式:揭发他人犯罪、协助抓捕犯罪人、提供犯罪线索。

揭发他人犯罪:必须要有违法性、法益侵害性。

双罚的对象犯,受贿、行贿罪。既是自首又是立功,整体上看是干了一件事,这时是一个竞合的问题,选择一个对他有利的。自首比立功更有利。

协助抓捕犯罪人:包括协助抓捕同案犯。是原地址原手机的不算立功。

提供犯罪线索:线索不能非法手段获取。合法花钱买的算立功。

数罪并罚

1.吸收原则:

2.限制加重原则:不是无限累加,有上限

下限是高的,上限小于20年的,按实际

20《=  >35年的

3.有期可以吸收拘役,不能吸收管制。

4.附加刑不能被主刑吸收,

5.附加刑种类相同,合并。种类不同分别执行。一个判罚金一个判没收财产也是分别执行。

发现漏罪---先并后减。漏罪已经先前有合并的,后又发现新的漏罪,还是和先前已经判的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