知识点3:刑法的效力
1.刑法的空间效力
(1)对国内犯:
属地管辖原则:即凡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,除了特别规定以外,我国刑法采取属地管辖原则。
①“领域”:我国领土范围内,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。
②例外:享有外交特权或者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,适用外交途径解决。
(2)对国外犯:
①属人管辖原则:中国人在国外实施犯罪,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。
②保护管辖原则:a.行为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;b.我国和犯罪地的法律都认定为犯罪;c.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的规定,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。(abc三个条件同时具备)
③普遍管辖原则:a.行为人所犯罪行属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;b.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相关条约;c.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;d.原则上要求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。(abcd四个条件同时具备)
2.刑法的时间效力
(1)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。从旧是原则,新法适用的唯一可能是处罚更轻。
(2)新法施行以前,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,继续有效。
(3)正式解释(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)的适用原则
①行为时没有正式解释,审理时有正式解释的,应适用正式解释。
②旧的解释规定不构成犯罪,新的解释将该行为解释为犯罪的,适用新的解释,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,但由于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,因而不成立犯罪。
③旧的解释规定构成犯罪,新的解释将该行为解释为不构成犯罪的,行为人在新的解释颁布之前实施该行为的,适用新的解释,不成立犯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