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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识点1:刑法的基本原则 1.罪刑法定原则 (1)事前的罪刑法定 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予以规定,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、实施前的行为进行追诉,即禁止刑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。 注意: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。 (2)成文的罪刑法定 ①习惯法、判例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;②刑法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;③行政规章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。 (3)严格的罪刑法定——禁止类推解释。注意: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。 (4)确定的罪刑法定 ①明确性;②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;③禁止绝对不定期刑;④禁止不均衡、残虐的刑罚。 2.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(1)平等追究: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,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;对于任何犯罪人,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;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,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。 (2)平等保护: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。 (3)反对特权、反对歧视。 3.罪刑相适应原则 该原则是指“重罪重罚、轻罪轻罚、罪刑相当、罚当其罪”,具体要求是,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,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,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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